司法公信力體現司法權力運行效果,展示司法機關社會形象,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同程度是檢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據??茖W構建人民群眾評價司法公信力體系,了解、掌握、分析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力的評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舉措。
選擇合適評價主體。人們會因司法體驗、法律知識、文化水平的差異而對司法公信力作出不同評價。根據評價主體與司法工作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可以將評價主體分為四類人員:一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他們了解和熟悉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二是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等單位工作人員,其日常工作與司法工作有較為密切的聯(lián)系,對司法工作情況有著較為直觀和深刻的認識;三是司法參與人,有過與司法機關接觸的經歷,對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感受較直接;四是普通群眾,他們沒有直接接觸司法,而是通過媒體宣傳報道等途徑形成對司法工作狀況的認識。在進行司法公信力評價時,應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從這四類人員中選定具體受訪人員。
制定科學評價指標。不同評價指標在人們心中的重要程度不同,評價指標的選取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評價結果。在選取評價指標時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考慮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例如司法公開、司法效率、司法公平等。二是針對司法公信力評價的主要對象如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司法環(huán)境等進行選取。三是分層級選取,并依據這些評價指標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形成層次分明、逐級遞進、結構合理的評價體系,以獲得相對客觀的評價結果。
確定可靠評價機構。在評價機構選擇上,有人主張由高等院?;蛘呖蒲袡C構作為第三方開展調查和評估。這樣雖然能增強評價機構的客觀性與中立性,但第三方對司法工作和司法政策了解不夠充分,可能導致評價過于外化。如果由司法機關自身開展評價工作,又會因評價機構過于內化而損害評價結果的中立性。因此,可以由了解和熟悉司法工作并有較高研究能力的機構,例如各地的法學會,作為第三方評價機構,如此可以有效解決評價機構過于外化或內化的問題。評價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聯(lián)合專門調查機構開展工作。
構建完備評價機制。只有構建科學完備的評價機制,才能獲得相對客觀的評價結果,有效促進司法公信力提升。實踐中應注重以下幾方面評價機制的構建:一是受訪人保護機制。評價機構應對受訪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防止因信息泄露對受訪人造成不良影響。二是評價機構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機制。評價機構需要從司法機關獲取與評價工作相關的司法信息,并向司法機關通報評價結果。因此,評價機構與司法機關應通過聯(lián)席會議等形式加強溝通協(xié)調,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三是評價機構與受訪人配合協(xié)作機制。評價機構應選擇對受訪人學習、工作、生活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訪問,尊重受訪人的評價結果,全面客觀地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真實狀況。
有效運用評價結果。評價機構應對調查數據和資料進行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并撰寫綜合研究報告,詳細分析各項評價結果的具體指向性意義,梳理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突出問題,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司法公信力評價體系受設計人主觀認知能力限制而不可能完美,所以,不能把據此得出的評價結果簡單等同于客觀的司法公信力,而應視為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或反映司法公信力的實際狀況。司法公信力評價結果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內部排名或檢驗司法公正的唯一依據,而應作為司法機關加強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重要參考,發(fā)揮好其促進司法質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和司法隊伍素質提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