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考試大綱中不僅有各類常識知識的考察,而且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的考生還加試法律基礎知識,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很有必要的,河北公務員考試網(m.xiangyangzhi.com/)整理法律常識知識供廣大考生參考。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zhí)行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