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 刑法理論知識精講(五)
http://m.xiangyangzhi.com 2012-12-18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五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一個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更不會發(fā)生刑事責任。因此,確定犯罪主體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
按照我國刑法的一般規(guī)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雖然達到法定年齡但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即使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達到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除具備上述條件外,有的還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職務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3、不滿14周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17條不僅對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盡量縮小懲罰面,而且考慮到未成年犯的特點,明確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薄耙虿粷M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div>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guī)定,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但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div>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除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存在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tài),這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庇置@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不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他們犯了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因為他們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體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時,也是出于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考慮,所以不宜處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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