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宣告失蹤概述
http://m.xiangyangzhi.com 2012-11-0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1.宣告失蹤的條件
下落不明滿兩年;
A、有失蹤的事實
B、上述事實持續(xù)滿兩年
2.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日是指某個時間點;
期間是指一段時間。
期間分為權利消滅的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權利發(fā)生的期間(如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時間)
起算點:從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走失之日起;戰(zhàn)爭期間失蹤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起算日不計入期間。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3.申請人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申請宣告失蹤沒有先后順序。
4.代管人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代管人沒有先后順序,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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