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類
http://m.xiangyangzhi.com 2012-10-1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1、德國法學家觀察在買賣關系中,買方和賣方的主觀心態(tài)有三個層次:
①效果意思: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獲得標的物或價款的所有權――合同的目的
?、谀康囊馑迹褐该鞣尚袨榫唧w內容的意思要素,如買什么,買幾件,什么價位
目的意思又分為三個構成:要素(必備條款)、常素(主要條款)、偶素(個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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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硎拘袨椋╡xpression,邀約,要約、承諾――將效果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合起來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遺囑、拋棄)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有特定相對人的(要約)和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商業(yè)廣告)
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對話方式和非對話的方式―――對話方式一般只能撤銷,不能撤回
對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對話方式(了解主義―――到達主義的變種),非對話方式(到達主義)
對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發(fā)出主義(懸賞廣告)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義(遺囑――由于是死因行為,因此生效適用特殊規(guī)則)
3、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概念密不可分,但實際上仍存有區(qū)別。比如,意思表示只能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則構成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可以由一個意思表示構成,如授予代理權、行使解除權、設立遺囑等,但更多的法律行為并不是指單個的意思表示本身,如買賣合同包括了買賣雙方的兩個意思表示所進行的相互行為,而合伙協(xié)議則往往是由多個意思表示構成。還有,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成立時問也往往不同。對于單方法律行為而言,原則上以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到達為成立。對干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達成合意為成立,而對子要物行為而言,不僅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達成,還要求完成一定的實標交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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